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,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员工党建工作,加强员工党员教育管理,真正解决大员工党员中“思想入党”的问题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中共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一条严格组织生活制度。组织活动每三周一次,建立考勤和考核记录。组织生活要做到主题明确,内容充实,生动活泼,结合实际。可采取读书活动、知识竞赛、座谈讨论、演讲等多种形式进行。
第二条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民主生活会,总结自己的学习、生活等情况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每学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,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,对每个员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。党员经民主评议可评为:(1)优秀党员;(2)合格党员;(3)不合格党员。对于不合格党员的界定除执行民主评议党员的相关规定外,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,视情节轻重定为不合格党员。
第三条在讨论员工党员发展、预备党员转正及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时,党支部、党委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,严格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的工作程序和制度执行。
第四条员工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,自觉用党章、党规党纪、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,模范履行党员义务,发现不足,及时弥补,在学习和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。
第五条员工党员要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按时交纳党费,接受组织培训,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,不按期交纳党费者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六条员工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、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,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、学习和工作情况,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。
第七条员工党员有违反“大员工行为准则”者给予党内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进行处罚。
第八条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者,不能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,须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。
(1)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;
(2)受到校纪或团纪处分者。
其他延长转正条件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规定办理。
第九条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取消预备党员资格:
(1)参与组织罢课者;
(2)参与传播、观看反动、淫秽影视书画者;
(3)参加邪教组织者;
(4)参与扰乱正常教员工活秩序者;
(5)其他方面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。
其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条件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规定办理。
第十条正式党员有第八条和第九条行为者,经支部大会讨论,报公司党委,视其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及党纪处分。
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司所有员工(预备)党员。
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公司党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。